餐館的餐飲服務屬於營改增的餐飲服務範圍,屬於生活服務大類下的餐飲住宿服務,按照法規屬於進項稅不可從銷項稅中抵扣的項目,既然不能抵扣,自然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如果餐館有其他兼營行為,例如商品銷售,分別核算的,商品銷售可以開專用發票。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銷售服務註釋(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
4.餐飲住宿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綜上所述,餐飲服務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