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即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後,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原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2020年最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全文》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並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