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用於出租的,也是按照房產稅的稅率來計征的,即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以重慶為例,根據《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待條件成熟時按房產評估值征稅。凡納入征收對象的應稅住房用於出租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征收繳納房產稅,不再以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第八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