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沒有超過10萬元的,季度月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銷售貨物,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的月銷售收入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增值稅。
法律客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壹、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