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已領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照的納稅人,其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從業人數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自實際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其設立登記時采集的其他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登記機關的時限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未領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照的納稅人,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自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
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實際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