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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期限是多久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已領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照的納稅人,其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從業人數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自實際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其設立登記時采集的其他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登記機關的時限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未領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照的納稅人,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自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

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實際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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