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從竣工驗收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經驗收使用的,從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竣工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三)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對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征收房產稅。
(4)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從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五)購買存量房的,從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變更,並由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核發權屬證書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6)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或出借本企業自建的商品房,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