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四、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產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