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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申報的時間規定

按房產殘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期繳納。上半年申報繳納期為3月1至6月15,下半年為9月1至6月15。為了簡化納稅手續,還可以在每年的3月1至3月15期間,壹次性申報繳納全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執行因地而異,按年、按半年、按季度或按月執行,需要咨詢當地稅務機關。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半年征收壹次,申報時間壹般在4月和6月5438+00,但部分地方稅種未嚴格按此規定執行: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半年申報繳納,其中上半年在4月15之前,申報繳納的稅款不低於全年應納稅額的50%;下半年在10+05之前。

房產稅是根據房屋的計稅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者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房產稅征收標準如下:

1,從價計征,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扣除10%-30%後的殘值;

2、從價計征租金(即不動產出租),以不動產租金收入為基礎,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扣除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應納房產稅的計算分為:

1.按房產原值計征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x(1-10%或30%)x稅率(1.2%);

2.基於不動產租金收入的應納稅額=不動產租金收入x稅率。

法律依據: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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