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的;(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捐贈人和受贈人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中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壹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2)給予雙方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屬於本通知第壹條第(壹)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關於捐贈人與受贈人關系的公證書(原件)。
(4)屬於本通知第壹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供公證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扶養關系公證書(原件)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扶養關系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對捐贈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認真審核。資料齊全、填寫正確的,由他們在提交的《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名蓋章,復印保存,原件退還作者。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免稅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