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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代理公司銷售房產如何繳納營業稅

問題某房地產公司與壹家經紀公司達成壹項包銷協議,房地產公司負責開具發票,而經紀公司負責銷售房產,並收取價差或手續費,合同到期後如果還有未售出的房產,則由經紀公司進行收購,請問經紀公司應該怎樣繳納營業稅?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6]684號)的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後,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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