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2012)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義務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總機構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扣除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計算應退稅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收分成辦法計算總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