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1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121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