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開具發票的,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開具的完稅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到稅務局代開發票。
2、根據法律法規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或單位,申請領購發票,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3、納稅人到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