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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何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您好,根據我國稅法規定:\x0d\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x0d\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x0d\ (2)整體轉讓未完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x0d\ (3)直接出讓土地使用權。\x0d\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結清土地增值稅。\x0d\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者已被占用,雖然該比例未超過85%;\x0d\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滿三年,尚未完成銷售的;\x0d\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0d\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x0d\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x0d\\x0d\未命名的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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