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售出或已入住,雖比例未超過85%;
2.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3年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在註銷稅務登記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