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轉讓是應稅憑證。產權轉讓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的轉讓。
根據上述規定,自然人股東轉讓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所有權不轉移,不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自然人股東按規定金額的0.5 ‰繳納印花稅,以股權轉讓所得減除原股東在公司的投資成本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取得的項目,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