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確認收入問題?
房地產屬資金密集型行業,投資大。為了籌集資金,房產銷售往往采取預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時向客戶收取價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與收款存在較大時間差異。
房地產企業收入的確認分錄?
房地產企業收取預售房款,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風險報酬沒有轉移)會計不確認收入,但稅法將該種行為作為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中規定,房地產企業收到預收款,壹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相應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因此房地產預收銷售房款就應按會計、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房地產企業收取預售房款(這時可以給客戶開具收據):
借:銀行存款貸:預收賬款
期末計算交稅: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貸:銀行存款
當收取客戶全部房款,會計確認收入(這時可以給客戶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借:預收賬款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同時接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稅務局征收稅款不是以會計收入確認的時間、方法,而是只負責企業是否按照稅法要求有足額按時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