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5]48號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期間收取的費用,計入房價向買受人收取的,可以作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征稅;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不得視為轉讓房地產所得。征收費用作為轉讓所得征稅的,可以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征收費用不作為不動產轉讓所得征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得扣除征收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政策,房價中包含維修基金的,可以抵扣,但維修基金不在開發成本範圍內,不能作為加20%抵扣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