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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上交的維修基金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從開發成本中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4〕69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全體業主共有的代管資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鑒於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和使用的特殊性,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免征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5]48號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期間收取的費用,計入房價向買受人收取的,可以作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征稅;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不得視為轉讓房地產所得。征收費用作為轉讓所得征稅的,可以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征收費用不作為不動產轉讓所得征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得扣除征收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政策,房價中包含維修基金的,可以抵扣,但維修基金不在開發成本範圍內,不能作為加20%抵扣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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