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策性免稅:對下列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l0年;(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