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規定,預繳稅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預繳稅金=預繳÷(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按照適用稅率11%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照5%的稅率計算。
第十二條壹般納稅人應當在收到預繳款的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擴展數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應當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
根據當期銷售額和適用稅率1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扣除預繳稅款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預繳的稅款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