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產稅收行為是壹種國家行為,國家稅務機關,或者國家稅務機關委托的國家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都只是代理國家房地產稅收行為,或者換句話說,國家房地產稅收行為是通過或者借助於國家稅務機關和有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實現的。土地是國家資源,是壹切財富的源泉。只有國家有權選擇或實施房地產稅收行為,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地產稅收行為。國家行使土地資源的最終管理權,通過對土地、不動產和附著物及其生產、經營、流通的稅收征管,使國家財政得到相應保障,這是國家權力的體現和反映,是國家存在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國家才有資格和能力征收和管理房地產稅。稅收也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依照稅法的規定,憑借國家政權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形式。
3.房地產稅不是壹個獨立的稅種,而是房地產業務中涉及的諸多相關稅種的總稱,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契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