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六)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於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
土地增值稅方面壹般采用列舉扣除,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這兩個文除了所得稅多了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外,其他的都壹樣,科目內容都沒有業務招待費,因此,業務招待費即使會計上記入了開發間接費,最後都要調整出來。”
如果企業與稅務關系好,金額又不大,可能會不被調整出來。這個實際操作就根據企業的管理來了,嚴格說是計入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