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房改期間,我們公司將員工的住房轉讓給了個人,並頒發了房產證。但是土地使用證是單位的名字(我公司所在城市不會辦理房改下的個人住宅用地),當地國土局也不會辦理土地轉讓給個人。最近地稅部門要求我公司繳納職工房改土地使用稅。我公司認為,土地使用證雖是單位,但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我公司已將土地上的房屋過戶給個人,無權處分,但土地使用證上的名稱並未變更。我公司員工住房要交土地使用稅嗎?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審核發布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第1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者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土地使用權歸* * *,當事人分別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改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批復》(國[2006 54 38+0]659號)第三條規定,對已辦理職工住宅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應稅單位,可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企業應當為職工住宅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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