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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開企業停止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間

2009年之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據《關於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建築物項目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遼地稅函〔2008〕91號)和《轉發省地稅局〈關於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建築物項目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沈地稅發〔2008〕217號),房地產開發企業扣除開發面積的依據設定為開出結算發票。自2013年9月9日起,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扣減時間的批復》(遼地稅函〔2013〕211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其開發的房地產,應自與受讓方簽訂合同中約定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扣減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扣減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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