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還房”,如果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該項支出作為拆遷補償費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如果被拆遷戶選擇就地安置房屋補償方式,屬於以開發產品(房屋)抵償應向被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款,應視同銷售,相當於被拆遷戶用房地產企業支付的貨幣補償資金向房地產企業購入房屋,視同銷售收入應按其公允價值或參照同期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同時按照同期同類房屋的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另外,要確認土地成本中的拆遷補償費支出,即以按公允價值或同期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以拆遷補償費的形式計入開發成本的土地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