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拆除原有建築,原地重建,增加了層數和建築面積。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四條的規定?如果屬於被拆換的資產,資產原值是否應扣除折舊後的凈值,是否應計入被換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四條實際上是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目前,會計和稅法處理這個問題的方式基本相同。房屋、建築物等資產已提足折舊的,拆遷屬於固定資產清算,清算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征稅。如有固定資產損失,應作為資產損失處理,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扣除。對於未折舊的資產,則進行拆解,即推倒重置。拆除尚未提足折舊的資產,在原地重建房屋和建築物,較原建築物增加了層數和建築面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號》第34號公告第四條關於拆除置換的規定。通訊員:何聰/錦州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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