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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稅費由乙方承擔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稅費是否由乙方承擔問題,首先明確以下幾個問題:壹是房屋租賃稅征收的依據是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二是房屋租賃稅的稅項,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三是根據稅收法律規定,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地方教育附加是由出租人繳納的。需要提醒註意的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稅費的承擔主體,如約定本合同所涉房屋租賃產生的壹切稅費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承擔。

法律客觀: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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