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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好了稅務登記證然後不去報道會怎麽樣?

 第四十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第四十壹條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static/news/2014/10/21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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