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出租2016,1年5月以後取得的房屋,適用壹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1%)×11%-進項稅預繳稅額=含稅銷售額÷ (1+01)
對於不符合作廢條件且買方未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出現開票錯誤,開票人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重新開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
(1)買方因開具發票錯誤而拒收專用發票的,賣方應在專用發票認證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買方應提供書面材料,說明拒絕理由、錯誤的具體項目和正確的內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發出通知。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和通知。
(2)因開票錯誤等原因導致專用發票未送達買方的,賣方應在開具錯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賣方出具的說明具體原因、具體錯誤項目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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