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即行程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是旅客購買國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支付清算憑證。行程單是專用發票、運輸憑證、航空運輸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和記名有價證券(票)。
發票遺失時,應根據發票的性質和開具時間登報聲明,並向稅務機關申報;而且行程丟了不補。機票轉旅行行程單為行程單“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按照稅務機關所含發票進行管理。機票到旅行行程的正式推出,是旅客購買國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支付和報銷憑證。
使用旅遊行程的註意事項:
1,“旅遊行程”采用壹人壹票,不可重復打印。丟了就不補了。旅客可在航班起飛前或起飛後7天內,到售票場所或機場電子客票服務櫃臺領取旅行行程單(目前部分機場電子客票櫃臺暫不提供打印旅行行程單的服務)。如果車票沒有使用,可以打印壹年內的旅遊行程。
2.如遇退票、改期、航班延誤或取消,旅客已取得打印的旅遊行程單的,必須在辦理相關手續前歸還(海航、上航特別規定,壹般情況下,旅遊行程單丟失的,不予退款)。
3.乘客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在機場的航空公司櫃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