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以外的稅,在註冊地單獨申報;
2、企業所得稅:總公司匯總後分配分公司,然後總分公司都在所在地繳納。適用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印發,以下簡稱57號公告)的總分公司,屬於匯總納稅企業,應當適用「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本法。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壹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總公司匯總分配給分公司,然後分公司再自己申報分配的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