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國務院關於廢止第二條第(二)項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規定,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業、房地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谷物和其他農產品。第十五條規定,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壹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的,原稅率為17%和11%,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65438。
《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2019)第壹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簡稱納稅人)進行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的,原稅率為16%,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