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規定:“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的納稅義務負有征管職責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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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同時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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