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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稅收待遇。

非居民企業選擇股權轉讓特殊稅務處理的,應當在股權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生效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備案。屬於《通知》第七條第(壹)項的,轉讓方應向轉讓企業所在地主管所得稅機關備案;屬於《通知》第七條第(二)項的,受讓方應向當地主管所得稅機關備案。股權轉讓方或受讓方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備案事宜;代理人代為辦理備案事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備案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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