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由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中也給予了其相應的稅收優惠。《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那麽,哪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是免稅收入呢?財稅[2009]122號對此進行了明確。
財稅[2009]122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該原則性規定在財稅[2009]122號得到了具體的體現。如“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就不屬於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