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風險管理,將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納入風險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資格,是否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二)當納稅人享受已批準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核後申請減免稅;(三)納稅人是否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騙取減免稅;(四)減免稅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五)減免稅有規定期限的,期滿後是否停止享受減免稅;(六)是否存在納稅人應享受減稅、免稅而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情況;(七)是否已按時申報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