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二)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印發)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第三條第(三)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第壹款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