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積極的越權行為為主要特征,而越權行為的標誌是其違規性,即超越權力範圍,壹意孤行,堅持錯誤的決策,強行、擅自作出違反規定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
3、明知不可為而公然為之,前面的利用職務型犯罪是明知不可為而悄然為之,兩者的秘密性特征不同。該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