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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鋼的標準

法律分析:廢鐵的碳含量壹般大於2.0%。優質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於0.070%和0.40%。

普通廢鋼、合金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於0.12%和1.00%。高爐添加料的含鐵量應不小於65.0%。

廢鋼的碳含量壹般小於2.0%,硫含量均不大於0.050%。非合金廢鋼中殘余元素應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鉻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銅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除錳、矽以外,其他殘余元素含量總和(質量分數)不大於0.60%。

法律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十四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壹項重大戰略。“十四五”時期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構建資源循環型產業體系和廢舊物資循環利用體系,對保障國家資源安全,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要求,深入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制定本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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