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壹種稅收優惠政策,即增值稅即征即退;稅務機關先足額征收其增值稅,再將已經征收的全部或者部分增值稅稅款退換給納稅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