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壹般納稅人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抵扣進項稅額10%”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