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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資回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法律解析: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廢舊物資的銷售行為免征增值稅”和“壹般納稅人購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的生產企業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壹般納稅人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抵扣進項稅額1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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