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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縣稅務局長電話

企業通過采取“在帳簿上多列支出”,導致出現“少繳應納稅款”的後果,已經構成偷稅。稅務機關責成企業補繳稅款16500元,並罰款1倍,該處理決定認定正確,處罰得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第壹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如果當年不提利息稅法上即視為放棄,因此不存在 wangguoan8說的減少上年繳納所得稅16500元的前提。財稅工作是壹件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壹切應以法律為準繩,法律制定出來時要執行而不是變通的,什麽“被偷稅”“司空見慣”都不應該是討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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