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上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比如2019年取得的發票,如果列支2020年的費用是不允許的。但有例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如果2020年真的發現2019年未入賬的費用,可以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如果金額小,可以直接計入2020年當年的費用,但如果金額大的話就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涉稅處理上跨年的費用發票入賬後,無論是記作本年費用,還是記作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務是否認其在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和2012年第15號公告對此作了解答,解決了納稅人跨年度取得發票的稅前扣除問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
1、所得稅預繳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處理,避免了退稅的繁瑣手續。
2、逾期取得的票據等有效憑證,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即企業應先行調增成本、費用發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收到發票等合法憑據的月份或年度,再調減原扣除項目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在費用支出等扣除項目發生的所屬年度造成的多繳稅款,可在收到發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申請抵繳,抵繳不足的在以後年度遞延抵繳。
4、申請抵繳或是要求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限不得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