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壹條規定,全年壹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壹次性獎金。上述壹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第五條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發放關鍵人才保留獎金,可視同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作為全年壹次性獎金。此獎金與年度的績效獎金壹同發放,可合並後按照全年壹次性獎金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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