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公司是“沒有主要生產經營職能的內部輔助性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也不會有增值稅稅種和票型核定。內部輔助性二級分支機構是指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企業內部輔助性二級分支機構,如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且不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妳公司是“總公司去年作為小型微利企業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就不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2012),總機構應將所屬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包括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的信息,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政編碼、納稅人識別號以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包括不在當地分享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將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級分支機構的信息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括名稱、級別、地址、郵政編碼、納稅人識別號以及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級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