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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壹步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養老保險繳費和個人賬戶記錄,每年至少公示和打印壹次個人賬戶對賬單,並建立多種形式的個人賬戶查詢系統,記錄個人查詢和對賬情況,方便參保人員了解企業繳費和個人賬戶余額情況。用人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布的個人賬戶對賬單有異議時,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要求更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核實並糾正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異議。建立個人賬戶對賬制度是維護參保職工權益的措施,有利於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職工所在單位起到監督作用。此外,由於用人單位的繳費和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直接關系到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因此通過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制度,可以避免和有效解決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後個人賬戶記錄上的爭議。職工所在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全額繳費記入個人賬戶,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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