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應當向依法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3.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完稅憑證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規定的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