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營業性機構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場所作為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總機構應將所屬所有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不參與就地預交的分支機構)的信息以及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郵政編碼和地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