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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稅務管理規定

如果企業屬於匯總納稅企業範圍,並且辦理了審批手續,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否則只能在各區單獨繳納。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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