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納稅人)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納稅人後續申請增值稅退稅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提供,僅需提供退稅申請材料並在退稅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後首次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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